编号: 网签[2008] 号
房 地 产 代 办 服 务 合 同
甲方: 广州市国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72号豪贤商务大楼A座909室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位于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涂销抵押登记手续、解除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和退还保险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与 银行 约定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在乙方还清银行的全部借款后,银行完成调案审查约需10个工作日,甲方在银行完成审查后为乙方代办该物业的涂销抵押登记、解除住房保险合同和退还保险费手续,上述手续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或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原件、保险单副本原件、保险发票原件、还款账户存折首页复印件,甲乙双方签订《委托书》(附件),《委托书》的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在银行完成审查之日起(不含向银行领证当日)三个工作日(持原芳村区、海珠区物业的房地产权证涂销抵押为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妥委托事项。
第四条 乙方持《买卖合同》办理涂销抵押登记的甲方收取400元/宗的服务费;持《房地产权证》办理涂销抵押登记的甲方收取500元/宗的服务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400元】【¥500元】的服务费。
第五条 甲方办妥涂销抵押登记和退保手续后,乙方选择第 项领证方式:
(一)甲方免费送证上门。送证地址: 。
(二)乙方自行到 银行领取。
(三)乙方自行到甲方位于越秀区豪贤路172号豪贤商务大楼A座909室办公地点领取。
甲乙双方约定领证(包括保险公司回执)签收人为 ,联系电话: ,凭身份证原件领证,身份证号码: 。
第六条 保险公司退还的保费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划入乙方的指定银行帐号。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能办妥委托事项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双倍应收服务费金额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400元作为违约金。
(三)其它约定:
第八条 银行无须对甲乙双方就本代办服务合同的任何纠纷负上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貮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二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收到乙方以下资料:□ 房地产权证; □ 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 房地产他项权证; □ 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副本; □ 保险发票或收据; □ 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 银行涂销证明(2份);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按揭合同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份); □ 乙方账户存折首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