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包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海珠、白云、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交易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查册费,土地出让金)缴交的程序。调整后存量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为:

        第一步:申请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交易登记受理窗口递件申请,交易登记受理窗口收件并发出《收件收据》。

        第二步:申请人按《收件收据》办理缴交有关税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已缴清税费凭证到指定的交易登记窗口换领正式受理回执。

        第四步:申请人按受理回执注明的领证时间到交易登记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评论
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